申領工傷保險待遇須知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企業要進行申請,超過 30 日后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的。從工傷事故發生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的由企業承擔。職工因工傷亡,在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六十個工作日內,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一、辦理手續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1 、《社會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2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廣州市職工工傷確認表》原件及復
印件;
3 、《廣州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原件及復印件;
4 、非本市、縣(市)城鎮戶口的職工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5 、交通事故傷亡的,提供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賠償調解書》;
6 、死亡失蹤的
( 1 )提供死亡證明及殯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2 )失蹤者重新出現,提供單位證明;
( 3 )失蹤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蹤者重新出現,法院撤消死亡結論的,提供法院《裁決書》。
7 、有供養直系親屬的
( 1 )提供勞保關系卡或有供養關系的證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張;
( 2 )提供死者和供養人的《戶口簿》及復印件,當地派出所證明。
二、生存認證:
1-4 級傷殘職工,供養遺屬每年 6 月和 12 月都必須進行生存認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沒按時提交證明的,將會停發待遇。
辦理首次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
一、辦理依據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號令)。
二、辦理條件
1、工傷人員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2、單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人員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城鎮(或小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三、辦理憑證
1、工傷認定結論書;
2、工傷醫療費用憑證:
(1)門、急診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門急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2)急診住院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和相關的病史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3)現金就醫的還須提供由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醫療費零星報銷結算單》或《醫療費用核定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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