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因工死亡可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城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因工死亡,其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可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領取標準以供養親屬的年齡、待遇率及工亡進城務工人員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具體標準為:
(一)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領取期限按實際年齡到年滿18周歲為止;
(二)供養親屬年齡在18周歲以上至35周歲以下的,領取期限為200個月;供養親屬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上至7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歲,待遇減少4個月。
(三)供養親屬年齡在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的,領取期限為60個月。
供養親屬有數人的,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工亡進城務工人員生前150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按照本通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本人(或供養親屬)應當在申請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時確定,并由本人(或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三、《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本通知下發前被認定為工傷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或供養親屬),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選擇一次性或繼續按時領取工傷保險待遇。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選擇按時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被認定為工傷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或供養親屬),可以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照本通知規定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四、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他務工人員(或供養親屬),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該通知已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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