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判補足待遇差額
企業因沒有足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使職工未能充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被職工申請勞動仲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的這起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調解支持了職工要求單位補齊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的仲裁請求。
■案情回放:企業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
職工工傷待遇“打折扣”
今年45歲的職工李某自2013年3月起,在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某礦山企業從事出渣工工作。2014年6月2日,李某在工作時受傷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療78天。后經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骨科9級傷殘,停工留薪期8個月。
用人單位在給李某申報工傷后,社會保險局核算出李某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3033.33元,因此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7299.97元。但是李某認為,由于其從事出渣工作,本人工資要遠遠高于社會保險局核算出的工資。李某認為用人單位并未按法律規定標準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其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偏低,雙方就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問題發生爭議。
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請求按照實際工資計算工傷保險待遇,裁決該企業給付自己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等各項保險待遇共計人民幣160000元。
豐寧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對此案進行了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補償數額達成協議:由社會保險局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299.97 元;由被申請人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7700元;由被申請人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31300.03元;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期間護理費7800元和二次手術各項費用10000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社會保險局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6130元,由被申請人支付李某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19770元。
■專家:待遇差額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補足
河北華盛通達律師事務所李宏偉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職工發生工傷后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較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九級傷殘一般能享受以下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4個月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個月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傷醫療費;停工留薪期期間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
以上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工傷保險條例》及《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均有明確規定,但為什么本案中職工李某提出自己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比實際要低呢?李宏偉律師介解釋說,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在本案中,用人單位并沒有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而是按照我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繳納。這是造成當事人雙方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根本原因。
本案中,李某主張既然因單位原因致使其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的本人工資過低,則應按照其本人實際工資即每月8000元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仲裁委對李某的此項要求并不支持。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由此可見,即使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并非按照職工個人的實際工資數額計算的,而是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平均月繳費工資。
李某從事的工種在礦山企業中平均工資較高,而在礦山企業中,還有行政人員、后勤人員等,用李某的實際工資代替整個企業的平均工資,顯然也是不合理的。最后,經仲裁委調解,雙方按照每月5000元的工資數額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被申請人向李某支付了除社會保險局發放之外的補助金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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