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4月1日起施行
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了《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的配置管理,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承擔工傷保險輔助器具服務的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和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配置機構)進行協議管理。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需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應及時到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書。工傷職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書,選擇簽訂服務協議的配置機構進行配置。協議配置機構應為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并如實記錄工傷職工信息、配置器具產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額、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實際配置費用等配置服務事項。“修理、更換輔助器具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也可以報銷,前提是工傷保險關系沒有終止。最高的報銷額度,因輔助器具的不同而不一樣,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書時,告知工傷職工。”市人社局工傷待遇科有關負責人解釋。
按照《管理辦法》,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包括安裝、維修、訓練等費用。協議配置機構或者工傷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配置費用時,應當出具配置服務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后,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費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的協議配置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我市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支付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配置費用的四種情形:一是工傷職工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自行配置輔助器具的;二是在非協議配置機構配置器具的;三是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四是違反規定更換輔助器具的。
下一篇:務工者如何討要工傷待遇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