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 仍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16-04-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王女士在一家大型購物中心擔任執勤員,負責看管停放車輛。為將停放的車輛擺放整齊,王女士在搬動一輛摩托車時不慎摔傷,造成髖骨骨折,做了股關節置換手術。王女士住院治療總共花去25000元,公司在先期墊付了20000元以后便不再問津。最后,在賠償問題上,雙方產生嚴重分歧。購物中心認為,王女士只是臨時工,公司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并且公司已經墊付20000元費用,不可能再承擔其他的任何費用。出于無奈,王女士來到肥西縣紫蓬鎮“王崗調解工作室”尋求幫助,在調解工作室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購物中心一次性支付王女士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共計人民幣60000元整。
專家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據此,王女士與購物中心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王女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完全符合工傷事故認定的情形,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購物中心必須支付王女士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
專家提醒: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的一種。根據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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