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傷賠償多少錢
一些單位為了節省勞動力成本而會去聘請臨時工,單位在聘請臨時工的時候,并沒有為臨時工購買保險等正式工相關的福利。結果臨時工在工作中卻受到了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那么,臨時工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臨時工工傷賠償怎么算?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介紹了相關內容。
一、臨時工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
工傷不存在臨時工之說,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的,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都應認定為工傷并按工傷待遇獲得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第3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臨時工工傷賠償標準
2001年10月,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失效,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各種保險。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區別。
臨時工也屬于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范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
三、臨時工工傷處理方式
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應首先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如果被認定為工傷的話,雇傭方應該負責全部醫療費和醫療期間的工資。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同工不同酬,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干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一旦發生用人單位以及包工負責人都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時,臨時工則有權將其告上人民法院,用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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