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發生工傷應該誰賠償
我們知道員工受傷后都需要做工傷鑒定來決定賠償金額,但很難得到保護的臨時工發生工傷應該誰賠償?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內容,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臨時工發生工傷應該誰賠償
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3、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
4、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在《工傷保險條件》中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二、臨時工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
工傷不存在臨時工之說,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的,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都應認定為工傷并按工傷待遇獲得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第3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臨時工上班期間受傷,應該找工作單位還是派遣單位負責?
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3、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
4、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在《工傷保險條件》中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臨時工發生工傷應該誰賠償”的詳細內容,員工受到工傷后需要做工傷認定來決定公司企業為其員工賠償的金額是多少。那么臨時工工傷該誰賠償主要還是看用人單位,另外包工的負責人也是有一定的責任的。一旦發生用人單位以及包工負責人都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時,臨時工則有權將其告上人民法院,用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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