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可以有哪些收入?
根據《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
1、第29條第3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第29條第4款前段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第29條第4款后段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第29條第6款規定,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第31條第1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此外,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以本人發生工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待遇.實際操作當中碰到這樣的問題,計取這十二個月工資時是否連續采取,如果十二個月當中有一個月職工考勤不足一個月時(職工本人請事假十天或公司放假十天),這個月要采取嗎?在計算工傷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有何規定? 回復: 根據我的理解,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以本人發生工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待遇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所以計發停工留薪期待遇不涉及你提到的問題。停工留薪期待遇應按照本人實際出勤(全勤)可獲得的工資福利待遇計發。 順便說一下,如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的話,前十二個月應包括未滿全勤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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