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履
2011-06-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及時救治受傷職丁。這是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采取的措施。《丁傷保險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工傷職_工進行積極救治。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負有及時救治的義務。
(2)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這一規定,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
(3)支付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相關費用。包括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護理費用,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此外,職工被鑒定為5~6級傷殘的,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 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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