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機關的規定
2011-06-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丁傷認定應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直轄市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全市統籌,但工傷認定應由區級(相當于地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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