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六級傷殘賠償標準
【案件概況】
申請人:汪林,男,1981年/月/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區長纓西路/號三單元六樓,身份證號:6103231981////0231委托代理人:余偉安,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 中交西安筑路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涇渭產業園,注冊號:6101311//////86。法定代表人:陳云,該公司董事長。
2005年7月1日,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上班,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書面勞動合同,自2005年7月4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6年1月17日,申請人在工作時,不慎受傷后被送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碾壓脫套傷;右手掌骨多發性骨折伴腕關節活動大部受限;右拇指離斷傷(末節)術后屈伸及對掌功能大部受限。2006年5月19日經西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確定停工留薪期自2006年1月17日至2006年7月17日共六個月。2009年11月4日經西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為六級傷殘,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了工傷保險。申請人為治療工傷先后住院2次,共計住院128天,被申請人給申請人已支付了1500元的伙食補助費,申請人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申請人已全部付清,申請人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00元。被申請人一直按照600元/月標準支付申請人工資。2010年7月26日被申請人出具了同意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復函。后申請人委托余偉安律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支付工傷待遇。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以上事實后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符合法律規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請人2006年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00元,但低于當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882.6元,應按882.6元支付申請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伙食補助費為5元,但其提供的關于印發《中交西安筑路機械有限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第38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為每天20元,F申請人住院128天,其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20元的70%標準計算。被申請人已為申請人辦理了工傷保險,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和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中解決,本委不予處理。最終勞動仲裁委裁決
本案中受傷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因此其享受的工傷待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等在申請仲裁前基本已經落實,工傷職工申請仲裁的主要是應該由單位支付的部分。勞動仲裁委才查明案件事實后對于申請人要求的單位應該支付的工傷待遇給予了裁決。以下辦案律師余偉安律師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對本案中涉及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逐項分析,并就此類案件中常見的問題給予解答。希望對于讀者在處理類似案件中有比較大的啟迪和幫助。
本案中申請人工傷待遇總共包括如下幾項:
1、 醫療費11萬元
本案勞動仲裁前單位已經全部支付并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辦理了工傷保險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補充問題:如果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誰來承擔?答案是:單位同意的,單位承擔。治療工傷不得不超出工傷醫療規定標準必須的費用也由單位承擔。單位不同意,受傷職工本人要求并非不得不超出工傷醫療規定標準的費用由職工本人個人承擔。
2、 住院伙食補助費1792元(20元/天*70%*128天)
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20元/天,本案仲裁委予以認可。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補充問題:單位沒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怎么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法律沒有明確。實踐中可以以統籌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作為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
3、 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
本案中因申請人缺乏充分有效地證據,因此該項費用沒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該項費用的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補充問題:單位沒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怎么計算交通、食宿費?法律沒有明確。實踐中可以以統籌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標準作為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的參考。
4、 停工留薪期工資5295.6元(882.6元/月*6月)
仲裁委認為“申請人2006年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00元,但低于當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882.6元,應按882.6元支付申請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本委予以支持。”很正確。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5、 停工留薪期限護理費9000元(50元/天*180天)
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的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看“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補充問題:該條規定只是規定單位負責護理,而并沒有護理費的計算標準,但現實中經常發生單位不負責護理的情況,因此實際發生的護理費應該由單位支付,以什么標準支付呢?答:
如果是非專職護工護理(包括家屬護理)則可以按照工傷統籌地一般護工工資標準來計算。西安市一般護工的工資標準為50元/天,按照停工留薪期六個月,按180天計算,則護理費為9000元。而本案仲裁委認為停工留薪期護理費“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中解決,本委不予處理”的說法和最終沒有裁決該項費用的做法無任何法律依據,是錯誤的。
6、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2356.4元(882.6元/月*14月)
本案中最終鑒定結論為六級傷殘,因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本人工資計算14個月。而“本人工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計算應該為882.6元/月。
補充問題:(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初次鑒定結論七級傷殘時已經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2個月工資,重新鑒定為六級,是否應該補發?誰來補發?答: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補發。(2)工傷保險基金原支付的標準為職工本人實際工作600元/月,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本人工資”應為882.6元/月,怎么解決,程序如何?答: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沒有足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行政違法行為。受傷職工有權要求依法補發,如果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拒不補發,工傷職工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7、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9556元(2836元/月*21月)
8、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9556元(2836元/月*21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仲裁委全部支持。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三條“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 其解除勞動關系時的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段靼彩泄kU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案件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提出按照陜西省2009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申請人提出按照西安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最終仲裁委支持了申請人的請求。
補充問題:“其解除勞動關系時的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怎么理解,省還是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答:陜西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加快全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陜西省內實行工傷市級統籌,《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了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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