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法院2007年十大民生案件
2007年,廈門法院共審結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婚姻家庭、債權債務、商品房買賣、物業管理等民生案件8341件。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朱珍鈕表示,今后,全市法院要進一步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做到熱情服務關注民生,公正司法體現民意。
案例一 109名員工
勞動合同效力案
說案:許某等109名員工與公司曾幾次訂立勞動合同,其中一次合同期限屆滿時間為2006年6月30日。2006年6月25日,公司將已填好的勞動合同發給許某等員工,許某等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后,公司收回該勞動合同,但未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簽章。2006年8月9日公司突然終止與許某等人的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該勞動合同已成立,在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與許某等人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正當理由,已構成違約,應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廈門律師析案:法院根據雙方存在要約與承諾這兩個訂立合同階段的情況,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這一判決,有效制止了用人單位利用手中權力任意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案例二 一廈企拖欠
1623名工人工資案
說案:2005年5月,集美區法院受理了廈門偉志電器制造有限公司拖欠1623名工人830多萬元工資的系列案件,這是迄今為止我省法院系統集中受理執行拖欠工人工資系列案件中涉及工人人數最多的一次。法院提前介入了案件,及時依法對公司剩余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清點登記、變現處理,并兵分多路追討公司應收債權。歷時二年多時間,法院終于在2007年7月將該企業的財產清理完畢,支付了企業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資和一半的違約金,保護了工人的合法權益。
廈門律師析案:拖欠工人工資案的申請人大多為外來務工人員,案件往往具有人數眾多和直接影響到外來員工基本生活的特點。法院對此類案件特別重視,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力爭將執行標的盡早執行到位。
案例3 盛某交通事故
同命同價賠償案
說案:2006年林某駕駛的貨車與盛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盛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林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盛某的親屬起訴林某要求支付損害賠償金,因盛某生前系農村戶口,雙方就賠償應適用農村居民標準還是城鎮居民標準發生爭議:林某主張應按戶籍登記以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盛某的親屬則主張盛某于1996年9月就離開家鄉到廈門工作,并在廈門結婚、購房,故應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法院認為,本案受害人盛某戶籍登記雖為農村居民,但盛某在廈門結婚并購買商品房入住,生前亦長期在廈門工作生活,有較穩定的收入,主要消費地也在廈門。盛某的死亡必然會影響其家庭消費水平,其家庭可預期的未來收入勢必也隨之減少,如果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盛某的死亡賠償金,顯然不足以填補損失,有失公平。故在確認盛某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時,應以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金。
廈門律師析案:“同命不同價”的爭論,源于國家戶籍管理中存在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劃分。遵循民事賠償重在彌補損失的原則,廈門兩級法院確立了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并達到一定年限的農村居民,其損害賠償標準和城鎮居民一致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
案例4 婚介服務不能退費
條款被否決案
說案:2006年11月,原告父母親代女兒與婚介公司簽訂了婚介服務合同,并繳納了2000元的會費。婚介合同約定,會員辦理入會手續后就不能退費,最終解釋權屬于婚介公司。后由于婚介公司未能及時約見其想認識的對象,且原告對婚介公司約見的對象均不滿意,原告遂要求婚介公司暫不推薦。原告父母則認為婚介公司沒有安排訂約時推薦的人員見面,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法院撤銷婚介合同,判令婚介公司返還2000元。
法院認為,合同未能繼續履行的原因是原告主動要求暫不履行,而非婚介公司的違約或欺詐造成,原告主張婚介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沒有證據支持,其要求撤銷合同退還款項沒有依據,對其訴求未予支持。但法院還認為,合同條款中“關于辦理入會手續后就不能退費”的規定,免除了婚介公司的責任、加重了會員的責任、排除了會員的主要權利,是無效條款。
廈門律師析案:婚介公司通過婚介服務收取報酬,但不得強制會員不得退費,且應當為其提供的服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法院通過個案的判決促進了婚介服務行業的規范。
案例5 某酒店
建設噪聲污染處罰案
說案:市環保局思明分局于2006年5月發出《廈門市排污繳納通知書》,認定廈門華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噪聲超標排污,決定向廈門華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征收2006年第一季度噪聲超標準排污費人民幣16800元。華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思明分局《廈門市排污繳納通知書》的決定。廈門市華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中,合議庭考慮到該案所涉和平里酒店建設項目系我市重點工程之一,夜間施工不可避免,但由此產生的噪聲污染對周圍群眾的生活亦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如何處理好重點工程建設與群眾環境安全的矛盾才是環境保護部門與施工單位應當解決的問題。合議庭促進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思明分局與廈門市華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就工程噪聲污染等有關問題達成協商意見,廈門市華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廈門律師析案:噪聲污染從法律意義上講,系“環境污染”,對周圍群眾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二審合議庭開拓了行政協調的審理方式,既促使環境保護部門規范環境執法行為,也強化了施工單位的環境保護意識。該案的審結,既是行政審理方式的創新,也是以人為本審判精神的體現。
案例6 沈某二手房買賣
隱瞞信息案
說案:2007年1月,沈某經人介紹向劉某購買房屋。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劉某告知沈某訟爭房建筑面積為102.67平方米,不包含儲藏間面積16.03平方米在內。但事實上,該房屋的建筑面積102.67平方米包含了儲藏間面積。協議簽訂當日,沈某支付給劉某定金2萬元。事后,沈某發現上述問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購房合同,并要求劉某退還定金,賠償損失3萬元。
法院認為,劉某作為賣方,對訟爭房屋總面積的分布情況應負有向買方說明情況的義務,基于此,沈某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并要求劉某退還2萬元定金的訴求予以支持。沈某訴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予以支持。
廈門律師析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賣方未如實告知房屋真實狀況的案例。本案的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法院維護社會正義的積極作用,也對規范二手房買賣行為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7 邱某銀行卡
被盜刷案
說案:邱某銀行卡被盜未來得及申請掛失,盜卡人即持邱某的銀行貸記彩照金卡在商場刷卡消費,邱某遂起訴請求商場賠償財產損失,銀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審理中查明,《廈門銀聯銀行卡特約商戶操作手冊》對信用卡使用時須核對的內容規定,必須本人使用,客人的年齡、性別與身份證件和信用卡上的信息相核對,只有相符才能受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商場在接受刷卡消費時未履行其審慎的審核義務,負有過錯責任,其過錯行為與邱某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商場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邱某對信用卡被他人冒用雖有疏忽,但該事實并不能免除商家在接受刷卡消費時的審核義務,與該卡被冒用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法院據此判決商場應賠償邱某全部財產損失。
廈門律師析案:本案的判決明確了在銀行卡消費過程中商家應承擔謹慎的用卡審核義務,在未盡義務造成用戶損失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而規范銀行卡使用規程,增強用戶信心。
案例8 柯某勇獲得
司法救助案
說案:2007年11月,法院受理了以柯某勇為申請執行人,以羅某明、陳某中為被執行人的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柯某勇因被羅某明等人砍成重傷,右腿截肢,法院判決羅某明、陳某中等人應連帶賠償柯某勇經濟損失53萬多元。執行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羅某明、陳某中現被關押在監獄,而兩人的家庭分別在重慶、貴州偏遠山區,經濟條件很差,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柯某勇因被傷害就醫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已高達10萬余元,且還需贍養一對70多歲的父母和撫養未滿周歲的兒子,生活非常窘迫。
法院認為,因本案申請執行人柯某勇和被執行人羅某明、陳某中等人均屬特困群體,柯某勇的情況符合發放執行救助金的條件,決定發放給柯某勇執行救助金1.5萬元,為其提供了適當的救助。
廈門律師析案:執行救助金制度是我市法院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的對特困被執行人予以適當司法救助的一項制度。救助金數額雖然不大,但對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和交通肇事損害賠償等類型案件的被害人提供了一定幫助,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
案例9 女孩甲狀腺被誤割
醫療糾紛案
說案:一名甲狀腺長在喉嚨中間舌根部位的九歲小姑娘,因慢性扁桃體發炎,往本市某醫院就診,醫生初步診斷為“咽部囊腫;慢性扁桃體炎;慢性咽炎”。經手術將“囊腫”切掉,3天后,醫生發現切下的這兩個“囊腫”卻是甲狀腺。甲狀腺被切除后,院方給小姑娘做了甲狀腺全套功能檢查,診斷為“甲狀腺機能減退”。出院后,小姑娘到了另一家醫院檢查,結果是“甲狀腺功能低下”。為此,父親代小姑娘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委托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
法院認為,雖然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學會同時也明確術前、后診斷不一致是由于該病例有其特殊性及醫方術前未行鑒別診斷及經驗不足有關,根據該鑒定意見,醫院對損害后果存在一定過錯,故市中院判決院方賠償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近13萬元,對小姑娘的后續治療費,法院認為可待實際費用發生后再提出。
廈門律師析案:醫療糾紛成為目前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之一。妥善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為“病有所醫”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應盡義務。
案例10 工傷與第三者侵權
雙重賠償案
說案:2005年8月,楊某受甲公司指派駕駛小貨車前往乙公司送貨時被乙公司的叉車撞傷致死,該事故經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事發后,楊某的父母及妻子提起侵權之訴,要求乙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乙公司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之后,楊某的父母及妻子又以楊某的死亡事故屬工傷而甲公司未依法為楊某辦理工傷保險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賠付責任。案經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甲公司應支付楊某的父母及妻子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本案楊某因工死亡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其父母及妻子在依法取得侵權人乙公司的民事侵權賠償后再要求甲公司給予工傷保險賠償,有合法依據。但考慮到雙重賠償目前在法律上僅適用于交通事故等特殊類型的案件,普通老百姓對此尚難于接受,承辦法官對雙方作了說服工作,最終以調解結案。
廈門律師析案:本案承辦法官提出了重復賠償范圍應僅限于預期損失(或利益)填補類的項目,如傷殘賠償金等,而對于直接損失,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則不應重復賠償的調解方案,并促成雙方調解,既做到案結事了,又平衡了雙方的利益,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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