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適用何種職工平均工資?
【案情】許某是某汽車銷售公司職工,2009看4月5日,許某在試車過程中不慎翻車死亡,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亡,因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許某提起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汽車銷售公司按全市在崗職工(含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月平均工資即1586元的標準賠償受害人54個月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6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
汽車銷售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認為應按全市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334元的標準賠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
【分歧】企業職工因工死亡,按照本市標準,賠償受害方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標準為54個月和6個月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這一點沒有異議。但在適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時有二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全市在崗職工(含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月平均工資1586元的標準。理由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只規定了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6個月的喪葬費和48至60個月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并未區分行業標準。因此該平均工資應是指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在內的職工月平均工資。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全市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334元的標準。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為:
一、《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對象是企業或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而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如發生工傷或工亡適用的是另外的法律法規,并不直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兩者受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因此從另一層面上來說,《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是指受該法調整的各類企業職工的月平均工資。許某是企業職工,其發生工傷(亡)事故當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以受該法調整的各類企業職工的月平均工資來計算工亡待遇。
二、適用全市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符合公平原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后在一個統籌地區內適用統一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來計算喪葬費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目的也是為平衡不同企業之間工資差額而造成的賠償標準不統一。如果適用包含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內的月平均工資標準,則對用工企業來說相對不公平,在企業平均工資達不到機關、事業單位平均工資的情況下,要求企業以超出自身平均工資的標準來賠償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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