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護理費需要提供什么依據
2014-09-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那么,主張護理費需要提供什么依據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介紹】
2012年3月1日,金某某到日照某建材公司擔任鍋爐工。2013年1月13日,金某某在工作中受傷。為治傷,金某某住院治療37天。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金某某的傷殘程度為5級,無生活護理依賴。雙方對工傷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金某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與建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建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護理費等工傷保險待遇。
建材公司辯稱,金某某住院期間,單位已派人護理,無需再支付護理費。
【仲裁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規(guī)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34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金某某提供的診斷證明或住院病案等,均未有其在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相關醫(yī)囑,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金某某無生活護理依賴。基于此,金某某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護理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仲裁委依法裁決:建材公司支付金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28511元;駁回金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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