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工傷賠償標準
因為生活、消費水平不同,不同城市的工傷賠償會略有差異。下面整理了安徽工傷賠償標準的內容,希望有所幫助。
【網友咨詢】
2016年安徽工傷賠償標準的內容是什么?
【律師解答】
2016年安徽工傷賠償內容
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40個月,六級傷殘為34個月。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
(二)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條 傷殘職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身份證明、戶口簿,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供養人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或者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
對需要護理有爭議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
第三十條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康復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傷殘輔助器具費;
(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喪葬補助金;
(十)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三)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的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
(四)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三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雇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放。
上述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予以預留,并一次性支付給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后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預留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六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暫不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支付。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后,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
第三十七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適時調整。
生活護理費待遇水平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每年7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2016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16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5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23900元。
皖人社發〔2014〕14號
關于貫徹執行《安徽省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47號)已于2013年9月1日實施。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存在未被受理、被駁回或者撤回等情況的,申請人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可以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工傷職工需要進一步治療、康復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相關治療、康復;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工傷職工需要進一步做醫學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或者委托的醫療機構進行相關醫學檢查。上述時間不計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內。
三、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住院治療工傷的,其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的,應當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憑據報銷。住院前住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實際發生的天數計算,但一般不超過3天。
四、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護理確認申請,工傷職工拒不接受的,用人單位不需負責護理或者支付護理費。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后其已被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治療期需要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護理費。
五、用人單位已依法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從參保登記次月起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登記次日起發生的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六、用人單位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工傷保險費。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2004年1月1日起補繳;《條例》規定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從2011年1月1日起補繳;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補繳工傷保險費,從2013年9月1日起補繳。
以上時間之后注冊成立的用人單位,從注冊成立之日起補繳。
七、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欠繳費用的,在此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后,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新發生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除外。
八、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九、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放。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予以預留,并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給統籌地區經辦機構: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預留至本人75周歲,其中符合城鎮職工養老金、退休金領取條件的,傷殘津貼預留至本人退休年齡;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至供養親屬75周歲,其中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預留至18周歲。
上述費用一次性支付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后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本人工資以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有下列情形的,分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基數:
(一)工傷職工享受傷殘津貼期間,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以傷殘等級變化前12個月平均月傷殘津貼除以原級別的比例為基數;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在崗工作期間,傷殘等級發生變化,或者改領傷殘津貼的,以傷殘等級變化或者待遇領取方式變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改領傷殘津貼的,以傷殘等級變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
(四)享受傷殘津貼期間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前12個月平均月傷殘津貼為基數;
(五)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的,以其死亡前12個月平均月養老金、退休金為基數;前12個月平均月養老金、退休金低于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傷殘津貼的,以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傷殘津貼為基數。
前款規定的繳費工資、傷殘津貼、養老金或者退休金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計算;低于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十一、工傷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協議管理。協議醫療機構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估確定并公告;協議康復機構和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估確定并公告。
十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有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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