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出意外,雇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如何區分?所謂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雇傭人的指示、監督下,為雇傭人從事雇傭活動,由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動關系。所謂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
案情回放
今年5月,黃某應王某雇傭到其家中做裝修,裝修內容包括做家具、安裝天花板和地板等。因人手不夠,黃某另外向王某介紹了幾個工人共同做工,同工同酬。雙方約定:黃某等人為王某家做裝修,王某按照做工天數向黃某等人支付報酬,按照當時市場行情,每人每天以75元計算工錢,王某每天提供午餐一頓。幾天后,黃某在對一塊木地板進行切割的過程中,被木板中飛濺出來的鐵釘刺傷眼睛,造成醫療費等各種經濟損失數額近10000余元,后黃某要求王某賠償其經濟損失,遭到王某拒絕。王某聲稱:黃某為自家裝修,屬于承包關系,在裝修過程中,造成黃某受傷屬個人工作疏忽所致。無奈之下,黃某找到了居住地和義街道司法所尋求法律幫助。
法理分析
針對黃某提出的問題,司法所工作人員給出了如下解答:按照黃某陳述,本案的爭議主要在于:黃某與王某之間到底是構成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所謂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雇傭人的指示、監督下,為雇傭人從事雇傭活動,由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動關系。所謂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用工主體因服務或者提供勞務發生的下列糾紛,應當按照雇用關系處理:(一)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二)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三)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四)提供勞務的勞動者與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勞務使用人之間的糾紛;(五)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華常駐代表機構與雇用的中國公民之間的糾紛。”
在本事件中,黃某等人是在不特定的期間內,按照王某的要求,為王某打制家具、安裝天花板和地板等特定勞務,雖然黃某等人是自己準備工具,所提供的勞務也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但王某是按照黃某等人的做工天數,以每人每天75元的工錢支付報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錢,完全是支付勞動力報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勞動成果作為支付報酬的直接對象,黃某并沒有享有勞務報酬之外的額外利益,且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對黃某等人的工作內容、工作進度行使著管理和指揮職能,其工作性質也沒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故黃某與王某之間應屬于雇傭關系,適用有關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所以賠償責任應由雇主即王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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