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后工傷能否得到賠償?
對于一個新員工來說,在單位里要成就一番事業需要磨練的有許多,在員工入職后需要注意的事項有許多,在單位里發生的事項也有很多,比如說新員工入職后可能會發生工傷。那么,對于新員工來說入職后工傷應該怎么進行賠償?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一下新員工入職后工傷應該怎么進行賠償的相關事項。
一、新員工入職后工傷應該怎么進行賠償
無論新老員工,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有工傷待遇,新員工的工資標準按實際月份計算,沒有發生工資的按合同約定標準或參考同崗標準計算。
二、新員工入職后工傷的相關問題
社保空白期內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為什么由企業來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呢?
首先,勞動者相對企業處于較為弱勢的群體,所以在法律層面上較為傾向對勞動者的保護。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且經過工傷認定的,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存在傷殘等級的,勞動者還應當享受傷殘待遇。為保障勞動者的上述權利,我國法律同時還規定,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時,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承擔費用。可見,國家通過法律的手段賦予了用人單位這種義務和責任。
其次,社會保險保障繳納次月生效的制度設計,從保障個人的角度來看也許是不算公平、合理,但是從整個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角度來看還是非常合理的,故此這不能成為用人單位的抗辯理由。因此,本案中王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且構成八級傷殘,雖然A公司未給王某繳納工傷保險并不違法,但是仍然由A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需要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工傷保險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簡單的理解工傷保險賠償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換句話說,只要符合上述“三工”要素的傷害事故,無論致使傷害的責任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自己、還是其他人,都屬于工傷保險的范圍。但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除外。
工傷保險賠償無過錯原則,將工傷事故的原因、責任與工傷保險待遇相分離,以實現對勞動者的保護。我國工傷保險賠償適用的原則是與國際接軌的,該原則也是世界各國工傷保險立法公認的原則。具體到本案中,無論王某是跌落事故中是否有責任,均不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此,本案中法院判決由A公司承擔王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的責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換句話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開始于用工之日。究竟何為“用工之日”?對于如此重要的概念《勞動合同法》卻并無明確的界定,給實際操作中的理解和應用帶了許多不便,這也可以算作是當初立法的小瑕疵和不足之處。實踐中,通常將用工之日理解為首次用工之日,即勞動者首次至用人單位參加工作的那一天。也就說新入職的員工到用人單位上班的第一天就是用工之日,從這天開始雙方就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結合上述分析,則不難理解為什么新入職的員工第一天上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會被認定成為工傷。
關于新員工入職后工傷應該怎么進行賠償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無論是新的員工還是老員工,都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其次,要根據具體的工傷等級來確定賠償的金額。對于剛剛進入職場的員工來說,需要注意了解的事項也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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