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勞動爭議案
2011-07-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
2008年5月5日,代某到某禽業公司采購部工作,2010年4月1日被調崗到后勤從事統計工作。2010年8月16日,代某生育一男孩,休產假到2010年12月16日。產假期滿后,因身體虛弱,代某又請病假三個月。病假期滿后去上班,被公司告知在家等通知,等了兩個多月通知后公司仍拒絕恢復工作崗位并要求三個月試用期,代某不同意而被辭退。
公司一直未給代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濰坊市社保中心不給予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的領取。產假、病假期間公司也未付生育津貼和病假工資。
【分析】
2011年6月3日,代某來所咨詢,問如何維權?董律師接待了代某,并詳細解答:
一、公司應當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公司未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由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報銷生育醫療費、支付生育津貼。
二、病假期間,公司應發放病假工資,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但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
四、女職工在“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公司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賠償金。
【委托】
2011年6月15日,代某委托律師代理該勞動爭議案。
【立案及裁決】
2011年6月16日,律師將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遞交濰坊市坊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F等待立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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