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后發現懷孕怎么辦?
案例回放:
某制造型企業的女職工F,與企業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于2003年11月10日到期。2003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該企業通知此女職工,公司將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女職工F于是作好了工作的交接,于2003年11月10日離開了公司,并辦理了檔案的轉出手續。
但是,一個多月后,事情發生了變化。同年11月16日,該女職工感覺身體不適,就去醫院檢查,結果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一個半月。也就是說,她在2003年9月底就已經受孕了。
在此種情況下,F感覺自己正在懷孕期間,工作恐怕不好找,所以就去原單位進行協商,看能不能與原單位再保持一段時間的勞動關系,結果被單位明確予以拒絕,F查閱了相關勞動法規,發現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于是,F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制造企業認為,F發現懷孕時,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企業沒有理由延長合同期。
案例分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F的懷孕時間在婦幼醫院進行了檢查后確認,懷孕的時間正是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雖然F發現自己懷孕是在勞動合同終止以后。但女職工在受孕后都有一個待發現的過程,從客觀受孕到主觀認識到已經懷孕,本身就有一個時間過程。F9月底受孕,11月中旬發現懷孕,中間相隔1個半月,但仍然屬于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懷孕。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時,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哺乳期滿為止。委員會認定,2003年11月10日雙方辦理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是無效行為,判定雙方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至哺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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