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核心內容:一旦失業就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事實上,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領取的。失業人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3個條件,它們是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辦理失業登記及再度求職要求,下文,勞動法網給您詳細介紹,僅供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3個條件。
【條件一: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主要條件。失業人員想領取失業保險金,除了參加失業保險外,其所在單位及本人還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且繳費時間必須滿1年,否則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未參加過工作的失業者;或者參加工作1年以上,但用人單位和個人沒能參加失業保險,由于其沒有履行過繳費義務,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條件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情況下,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自愿中斷就業和非自愿中斷就業。自愿中斷就業的責任全在就業者本人,或是出于獲得更體面的工作崗位和更優厚工資的考慮,或是出于其他個人考慮,對于這種暫時的失業現象,失業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非自愿中斷就業發生的責任不在失業者本人,按照原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之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下列五類人員:(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條件三:辦理失業登記及再度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失業后想領取失業保險金,還應持有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
此外,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登記求職要求,以便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以上,就是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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