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核心內容:本文主要由勞動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關于關于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領取期限的法律內容,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領取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
《條例》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條件做出了規定: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條例》強調,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方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關于領取期限,《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不滿40周歲、男性不滿50周歲,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滿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六個月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期限為一個月;滿一年以上的,超過一年的部分,每滿六個月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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