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可以不交嗎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以后都是需要購買五險一金的,在五險中有一種保險叫做失業保險,那么在生活中失業保險可以不交嗎?下面為您進行一一的解答吧。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將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并且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可否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目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未納入失業保險范圍。
失業保險的特點
(1)普遍性。參保單位不分行業、所有制性質,不分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所有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2)強制性。失業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職工有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的義務。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面向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籌集的失業保險資金,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對違規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如何處罰?
用人單位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其所建立的失業保險關系無效,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本金分別退還參保單位和個人,利息記入失業保險基金。已支付的失業保險待遇予以追回。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尚未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按違規參保人數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五倍的罰款。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的,對違規參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依法負連帶責任。
市社保機構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如今,只有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沒有要求購買失業保險,除此之外的其他勞動者一般都是要求購買失業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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