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2016-07-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市場化的就業條件下,勞動者由于種種原因而失業并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事也時常發生。為了使這些生活一時陷入困境的勞動者能夠獲得物質上的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國家設立了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強制實行的、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共同承擔的法定強制性義務,雙方均不能以任何形式約定免除自己的責任。如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造成勞動者處于失業狀態時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責任。
然而,現實生活中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十分普遍。在我國,失業人員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就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這里,如果由于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雖然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同時,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一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用人單位疏于履行告知義務造成失業者無法領取失業金,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義務。
失業保險事關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用人單位切莫等閑視之,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兜住社會的民生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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