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哪些條件?
2016-08-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
問: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
答:《社會保險法》規定,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依照相關規定,勞動者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是指: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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