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費率將再次降低
2017-02-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通知要求再次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從今年起至2018年4月30日,失業保險繳費費率較高的地區可階段性將總費率降低至1%。
去年4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決定暫時按兩年的期限階段性降低養老保險費率,并降低失業保險總費率。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至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
此次人社部再次發文,要求各地進一步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以此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
文件要求,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對于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可不再下調比率,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
據了解,從去年5月起,北京市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2%調整為1%,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調整為0.8%,個人繳費比例為0.2%。按照人社部的文件要求,屬于可不再下調比率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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