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除勞動合同能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就是我們常說的被企業單位解雇成為沒有工作的人。很多人都不知道在失業后,可以領取一比失業保險金,這對失業人員是有一定的幫助的。那么被解除合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小編將會在下文做一個詳細的分析。
一、失業保險金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那些人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失業人員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愿意申領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超過60日未到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愿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
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確定。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到受理本人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應向社會保險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發放的《失業就業登錄證》和相應的求職證明,同時,按要求如實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并按月發放。
無工作單位參保,勞動者可以找當地的參保代理機構參保。
綜上所述,失業保險金必須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且要按照相關的規定繳費要一定的期限后,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否則是達不到領取保險金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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