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能取代社會保險嗎
高薪能取代社會保險嗎
作者:單興山
張某在北京市某通信技術公司(以下簡稱技術公司)工作,月工資為八千元。當初,簽訂合同時,技術公司對張某說,可以給你較高的工資,但除了工資以外,公司不再提供任何的福利待遇。以后若因醫療、養老、失業等問題,應由自己解決,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由于張某對社會保險不太了解,也就同意了單位提出的條件,與技術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明確約定,公司不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以后,張某為解決自己的后顧之憂,每月從工資中拿出一部分錢,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商業保險。后來,張某通過法律咨詢才知道,企業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因此,張某要求技術公司為他繳納社會保險。技術公司以勞動合同有約定,張某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保險為由,拒絕了張某的請求,張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主要有:
1、張某與技術公司所訂勞動合同中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否有效?
2、技術公司是否應當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
解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項原則。凡依據三項原則訂立的勞動合同,均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據上述規定,技術公司與張某所訂勞動合同中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因違反了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該約定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
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不同于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主要區別是:1、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企業和勞動者必須參加,而商業保險是個人自愿參加的;2、社會保險僅限于職工,而商業保險可以是一般公民;3、社會保險基金來源于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而商業保險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擔保險費;4、社會保險強調職工必須履行勞動義務才能享受保險待遇,而商業保險則以投保人所交納保險費的多少決定兌現金額;5、社會保險不是贏利性的,而商業保險是以贏利為目的!秳趧臃ā返谄呤畻l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它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本案中,張某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保險是不能代替社會保險的,技術公司以高薪來代替職工的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此,技術公司以勞動合同有約定,張某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保險為由,拒絕張某的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技術公司應當依法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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