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辭職辭退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及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員合理流動,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機關、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辭職、辭退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凡在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且沒有再就業,并將本人檔案關系在各級各類人才中介、職業介紹機構保存的,可從存檔之月起按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計算的工作年限,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視同繳費年限。
二、對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后在企業重新就業并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或是沒有再就業、而是在人才或職介機構存檔繳費的,可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至解除聘用合同、辭職、辭退之月止,按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三、上述人員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上述人員在解除聘用合同及辭職、辭退后重新就業的,其工齡計算根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人辦函[1998]101號)中有關規定執行,即職工解除聘用合同、辭職和辭退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執行退休時所在單位的退休養老政策。
五、本通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事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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