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概念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項重要政策。其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和群眾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取、建檔、匯總、發放等具體管理業務。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未滿60周歲的農民、鄉鎮企業從業人員、農村籍義務兵、鄉鎮招聘干部等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各業人員均可按其戶口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參保人在參保期限內按年度交納或分次交納。分次交納的,其首次交納標準一般以200元為起點;按年度交納的,其交納標準以24元為起點。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為參保人編制保險號碼,根據參保人交納保險費的情況為其建立個人帳戶。
參保人在參保時,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參保人不低于其參保數額20%的補助,單位補助部分與個人交納部分一并記入個人帳戶。參保人遷到異地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帳戶轉入遷入地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計發
參保人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按月、按季或按年領取養老保險金。其領取標準依據參保人個人帳戶中的養老保險費積累總額確定。
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保證期為10年。期限屆滿,參保人仍健在的,其養老保險金按原標準繼續領取。
參保人在交費期間或者領取養老保險金未滿10年死亡的,其個人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應當一次性退還其遺產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侵占或者直接投資。對弄虛作假冒領養老保險金的,除追回冒領的養老保險金外,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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