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程序
核心內容: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程序是如何的呢?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需要什么資料。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實施細則對此做了規定,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實施細則》中涉及的補繳人員,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流程如下:
1、個人應填寫《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承諾書》和《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辦單》各一式兩份,同時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向存檔機構提出補繳申請,確定補繳時間及基數檔次。
2、存檔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對于補繳時在存檔機構正常繳費的人員和在存檔機構非正常繳費的人員要分別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以下簡稱“補繳明細表”)、《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匯總表》(表五)(以下簡稱“補繳匯總表”)各一式兩份,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一并上報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批。
3、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批通過后,在系統中分別錄入在本區(縣)所屬存檔機構正常繳費人員和非正常繳費人員的補繳明細,并生成補繳匯總。與存檔機構申報的補繳明細表和補繳匯總表數據核對一致后,轉基金收繳財務崗做收款處理;鹗绽U財務崗應于每月28日前生成銀行扣款信息。
審批未通過的,社保經辦機構將相關信息反饋存檔機構。
4、個人應于提交補繳申請的當月28日前將補繳費用足額存入個人扣款賬戶中。當月審批已通過的補繳于次月1-5日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委托銀行進行扣款。次月18日前財務回款成功后,個人可查詢相應個人賬戶情況?劭钗闯晒Φ,社保經辦機構將相關信息反饋存檔機構。由于填報個人信息或扣款賬戶信息錯誤、扣款時金額不足等個人原因造成扣款失敗的,個人應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補繳申請。
第二、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或雖已超過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但已參保繳費且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本單位成立、存續的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開辦文件等),以及補繳期間與參保人存在勞動(聘用)關系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按照以下流程辦理補繳手續:
1、對于參保單位為個人申請補繳當前繳費年度(補繳辦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未公布前,辦理補繳上一自然年度養老保險費,視為補繳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填寫《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見附件)、補繳明細表、補繳匯總表各一式兩份到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2、對于參保單位為個人申請補繳歷史繳費年度(指辦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后辦理補繳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需參保單位到所屬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批通過后按照本條第(一)款流程辦理補繳業務。
各原行業統籌單位申請補繳歷史繳費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補繳業務。
3、在每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于核對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的公告》中公布確定的公告期內,用人單位發現問題主動提出補繳當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需用人單位向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個人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確認的應補繳期間的繳費工資基數,同時稽核部門應要求用人單位核實全部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狀況,并據此出具《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為涉及此類問題的全部在職職工一并辦理養老保險補繳。
超過公告期規定期限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需按本條第(一)、(二)款流程辦理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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