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養老金行為有哪些以及如何處理
最近新聞報道廣東省有241名離退休人員死亡后,仍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超過3個月,涉及金額1079.4萬元。這只是一種騙取養老金行為,其他六種行為又是什么?對于騙取養老保險待遇該怎么處理?下面為您一一介紹。
廣東省死人領取養老金事件,在全國來講應該不是個案,在其他省份也許存在同樣的現象,因此在這一問題上,廣東省應該引起重視,其他省份亦應該引起重視,只有政府對這樣的事件負起責任來,這用于民生之錢才不會浪費,這地方政府的工作行為才會讓百姓點贊。相信在這一問題上,廣東省和其他存在同一問題的省市一定會拿出責任意識的來,通過采取相關的措施打上工作中存在漏洞的補丁,讓政府的行為彰顯得真正是責任與服務意識。
7種騙取養老金行為
據了解,為了維護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養老金虛報冒領現象的發生,201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負責人進行了專門的司法解釋,并列舉了7種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一)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對存在的騙保現象,市社保局將制定嚴密措施,追回騙保金額,并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給予騙保者嚴厲處罰。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騙取社會保險金行為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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