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繳費年限是多久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繳納的養老金已經達到法定年限的,可以領取養老保險。有的朋友就會疑惑,養老金繳費年限是多久,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今天,下面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年繳費年限)必須達到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才能按月領取退休金,如果超過15年則繳費年限越長退休金就越多。如果經濟允許的話建議你還是交納到退休為好,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退休金。
其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免繳養老保險費,其個人帳戶暫予保留,待重新就業時辦理續保手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企業與職工個人共同繳納。1998年1月1日,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規定對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養老金;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只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于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辦法實施后退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其中,對于1997年底前參加工作,辦法實施后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滿10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需要提醒您: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法律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5條規定:
“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二、《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規定: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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