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的職工養老保險有哪些政策呢
如果職工下崗之后是否就不可以在繼續繳納養老保險了呢,沒有工作的人怎么繳納社保呢?接下來為您介紹退休的職工養老保險有哪些政策呢的有關內容,歡迎您的閱讀!
關于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問題:
一、關于窮困問題:對于賦閑的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會救助有關政策規定,家庭人均收益低于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改制企業職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或者村委會申請。對于解除勞動關系職工中的低保人員,憑有關證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請暫時封存養老保險關系。
2、關于無力交繳養老保險金問題:國度、省有關文件對社保費交繳和封檔停繳等養老保險政策都有明確規定,應按政策規定執行。考慮近年來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較快,2009繳費年度,個別工商戶和靈活參加工作人員仍可按不低于去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0%申報繳費基數。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除國度政策規定可以封存養老保險關系外,其它人員仍應接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費。辦理了賦閑證的人員,在原領取賦閑布施金時期未封存養老保險關系的,可申請順延封存時間。但辦理封存手續時,應繳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費、利錢,所欠社保費的滯納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考慮。此后要是國度對改制企業出臺了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按照新政策執行。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是否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根據原勞動部下發的《勞動工作配合國有企業改革規劃》(勞部發〔1998〕59號)規定,下崗職工無論是否實現再就業,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實行個人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比如,下崗職工鄭麗是1986年6月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是1992年4月開始的,此間,工作無間斷,這22年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加上1992年4月至今的繳費年限,兩項合并計算,便可以計算出自己的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是否繼續繳費?根據市社會保險局《關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政策問題解答〉中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渝社險〔1998〕241號)文件規定,參加了重慶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下崗職工,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為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均可按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只要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下崗職工,以后無論其中間是否間斷,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即可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1997]26號文,決定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這個文件里,規定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提出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求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許多職工特別是下崗失業職工片面理解"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個概念,認為繳夠15年(含視同繳費)就不必再繼續繳費了,而個別企業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夸大這種說法,無形中加深了職工對這一概念的曲解。一些30至40歲左右的下崗失業職工,他們距離退休還有2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對這種說法心存疑惑:我們已經有15年以上的繳費或視同繳費工齡,還需要繳費嗎?答復是明確的: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為什么這樣說呢?這是由下崗失業職工的繳費歷史和退休時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辦法決定的。一方面,所謂"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條件,主要針對開始繳費時年齡偏大且沒有繳費歷史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他們一般從開始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只有15年左右繳費年限,由于繳費時間短,保障水平相對較低。而下崗失業職工已具有較長的繳費歷史,繳費起點高。根據退休養老保險金設計原則,繳費時間長、繳費水平高,則保障水平高。所以說,下崗失業職工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否則,就失去了原有的繳費優勢。另一方面,根據下崗失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方法,也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四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過渡性調節金=99元+年功工資(最多不超過129元);
3、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4、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1996年)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指數化月平均工資=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指數(職工歷年繳費工資與當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權平均值)。
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對固定,體現的是社會公平;第三、第四部分體現了社會效率,決定著個人養老保險待遇的高低。繳費時間長、繳費基數高,則個人帳戶儲存額多、平均指數高,從而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水平就高。相反,如果間斷繳費時間過長,會導致個人帳戶養老金很少,平均指數臨界最低值,從而根據原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會大大縮水。譬如,1996年建立個人帳戶前同樣擁有25年視同繳費年限的兩位下崗失業職工,一位在到達退休年齡前連續繳費,一位停止繳費,那么這25年工齡所體現的價值是不同的。連續繳費職工的25年視同繳費年限平均指數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職工平均指數被攤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綜上所述,下崗失業職工為了切實維護自身的養老保險權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盡可能的接續基本養老保險,否則將來年老退休時養老金水平低,不但影響自己的生活質量,也會增加社會的整體負擔。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
到2007年6月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經達到1。93億人,基金征繳收入由1998年的1353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5215億元。成績有目共睹,但也有問題亟待解決。比如,特困下崗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負擔很重,應酌情給予適當減免。
據了解,一些地方上世紀90年代下崗的職工,現已四五十歲,年齡偏大,就業能力差,多數都找不到固定工作,每月的打工收入只有幾百元錢,而每年的養老保險要交數千元,生活十分困難。這些人都企盼著能早日領取養老金,但他們當中的很多人還不到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處在一種十分窘迫的境地。如果家里有病人,日子過得更加困頓、艱難。這些人對國家是有過貢獻的,工作了二三十年,用一兩萬元錢就買斷了工齡,實在有欠公允。
建議各地對下崗職工困難家庭進行調查登記,區分情況,適當減免他們的養老保險繳費額。該減的減、該免的免。有的地方已經開始這樣做了,但減免力度不夠,未能有效解決下崗職工困難家庭的實際困難。如果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應一律免交,以體現我們社會的人文關懷。缺額部分由地方財政補齊。地方財政確有困難的,可由中央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這部分人,人數有限,財政負擔不會很重。1998年至2006年,全國有2400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實現再就業的有2000萬人。況且,我國的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增長,應該不會成為問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會得到廣泛擁護的。
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未再就業之前,個人可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續繳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基數:所在地市州上年度企業在崗平均工資(月)*20%。
提問:下剛職工的養老保險怎樣續保
律師老師你們好:我的母親是一名下剛工人,下剛以前的養老保險一直是單位交的,現在下剛好多年了,保險也一直沒有交,我現在想給她再補交上可以嗎?現在單位可能不在了,我應該找誰買這份保險呢?請幫幫我吧,謝謝!
回答:
對職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說的"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那是按照個人全年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規定的是:住房公積金不低于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所以說交住房公積金對職工很劃算啊!
"五險"方面,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應有的社保: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五個方面。
1社保是政府行為
2社保是全民保障
3社保是終身保障
4社保具有補貼性
5社保領取養老金金額具有上升性
6北京地區社保保障北京地區生活水平
a、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后,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新的參統單位(指各類企業)單位繳費費率確定為10%,個人繳費費率確定為8%,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及以個人形式參保的其他各類人員,根據繳費年限實行的是差別費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勞動者,繳費基數在規定范圍內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職工按月領取養老金必須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已經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了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的繳費義務;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歲,女職工50歲。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準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后,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b、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單位按6%比例繳納,個人繳納2%。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職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及搶救、急救。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其中個人也要按規定負擔一定比例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符合規定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用現金支付,個人賬戶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參保職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額,再進入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共付段。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并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c、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后,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對于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征收費率高于一般標準,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這些行業的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是通過高費率征收,使企業有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使傷亡事故率降低。
職工上了工傷保險后,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另外,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參保職工的工傷醫療費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等、工傷康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都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d、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應辦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固定工資額的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參保職工的范圍包括:在崗職工;停薪留職、請長假、外借外聘、內退等在冊不在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其它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工和農村用工)。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職工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還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滯納金組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都應該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7%繳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在6個月以上,并按時足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計劃生育政策有關規定生育或流產的;在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或經批準轉入有產科醫療服務機構生產或流產的(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社保繳費流程:
1、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養老保險相關手續如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準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準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并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或成立證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表格填報說明:
1、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準成立信息"欄。
"批準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
"個人編號":"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1)"新增":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
(2)"續保":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并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
(3)"轉入":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征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
(4)"市外轉入":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后,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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