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繳社保”真靈活?隱患多又多!
近日,從宜昌市人社局社保征稽科了解到,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社保自行繳費協議,有的讓職工自己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行購買,有的讓職工購買之后拿*前來報銷,有的單位還告訴職工,社保費已打到工資卡里了,這些情況屢見不鮮,結果造成職工工傷不能報銷,生孩子無法享受醫保,失業后也沒有失業救濟等福利,引起很多糾紛,甚至打起官司。那么,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以上社保繳費協議是否違法?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丈夫工傷花銷大 私簽協議難獲賠償
8月3日,張敏(化名)的丈夫因為工傷住院三個多月,而雇用她老公的公司是一家小施工隊,因為在醫院花費了不少錢,這家公司早已無法承擔高額的醫療費。于是,她前去宜昌市人社局咨詢,看是否可以享受部分工傷保險?
當張敏將所有可以證明她丈夫屬于工傷的證明以及他們個人繳納的社保單給工作人員看時,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市人社局社保征稽科工作人員告訴張敏,其丈夫雖然購買了3年社保,但都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名義購買的,他購買的社保只有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沒有購買另外三項保險,其中就包括工傷保險。因此,現在出了工傷事故,他無法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得知這個消息后,張敏感到很受傷,也很無奈。因為當年公司老板讓他們自己購買保險時承諾說,自己買保險與公司買沒有什么差別,而且自己購買要更加靈活,想中斷購買也比較快,如果公司購買,要想換工作,退出來比較麻煩。就這樣,他們信以為真。結果,如今出事了,公司沒有經濟實力承擔風險,又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他們就傻眼了。
為此,律師分析說,這很明顯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切實履行為職工代扣代繳社保費的義務,除此之外的私下繳納社保協議,都是非法的。他說,如果張敏老公起訴公司,必勝訴無疑。
八千費用難報銷“自行購買”又惹禍
王女士(化姓)與張敏丈夫有類似經歷。據人社局醫保科工作人員介紹,王女士是今年6月份前來咨詢生育報銷事宜的。
王女士今年2月生下孩子時,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在醫院花費的8000多元全部需要自費。她覺得很冤枉,因為她自己購買了社保和醫保,并且還保留了*復印件。可是,當時王女士上班時,老板是這么跟她說的,公司流動性比較大,公司沒有給大家買社保,不過,個人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購買,到時拿*到公司財務科報銷。
2014年8月,王女士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己購買了社保,每個月也從單位報銷了幾百元錢,幾年了,王女士也沒有覺得這樣有什么不好。但是,她萬萬沒有想到,自己購買的社保中的醫療保險不包含生孩子住院費用,這部分屬于生育保險報銷范圍,靈活就業人員自己購買社保不能購買生育保險。
據人社局社保征稽科段欣蔚介紹,很多私企往往與職工達成協議,讓職工自己購買,然后前來報銷一定比例的費用,這種看似靈活合理的協議,其實嚴重傷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因為,靈活就業人員無法購買五險中的另外三個險種,一是生育保險,二是工傷保險,三是失業保險。對女同志來說,幾乎人人都用得上生育保險,對小企業來說,基本上個個有面臨下崗失業的風險,更不用說工傷,更是難以預料。
自繳保險隱患多 頻生糾紛屢引發官司
8月9日,在宜昌市人社局社保征稽科了解到,每天,他們都能接到好幾個電話,他們一是咨詢自己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購買社保需要多少錢,二是因私下簽訂協議,一旦出現以上狀況,產生糾紛時,就打來投訴求助電話。
為此,工作人員解釋說,參加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也是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保。單位為職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社保或與職工約定支付一定費用代替繳納社保等做法,不僅不符合《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更會埋下諸多隱患。職工若發生離職、工傷或生育等情況,其相關待遇將無法享受;職工若以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保為由起訴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僅要按規定為職工補繳社保費,而且還要自欠繳之日起按日繳納欠費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私簽協議要當心出現糾紛公司負全責
據律師介紹,今年5月,他受理了一個勞動糾紛案件,宜昌市民方毅在武漢一家醫藥企業打工,之前,公司沒有給他購買社保,但與他私下簽訂協議,將社保費打到他工資卡上,今年初,公司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他卻無法申請到失業保險金(他工作9年,有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接近兩萬元),于是,他想狀告公司。
周律師說,官司還沒有開始時,提前與那家公司溝通,講明法律關系后,對方主動承認錯誤,答應賠償他的當事人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還愿意補償當事人另外三項保險的全部費用。因為,對方明白,這樣的糾紛一旦鬧到法院,敗訴是肯定的。不管當時雙方是否簽字答應。
據人社局負責人介紹,公司購買與個人購買最大的區別是,公司要購買5項,而個人只能購買2項。因為《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 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凡是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參保。因此,即便是試用期人員,用人單位也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項社會保險。除此之外,與私簽協議職工自己購買,讓職工購買社保之后報銷,或者把社保費用打到職工工資卡里等行為,都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如果職工遇到這些情況,可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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