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騙取養老金?
2016-10-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退休人員死亡后,養老保險金就會停止發放,如果有人冒充退休老人,或者有停止發放養老金的事由但不報備繼續領取的,就屬于冒領養老金的行為。具體行為有哪些?本文為你介紹。
據了解,為了維護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養老金虛報冒領現象的發生,201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負責人進行了專門的司法解釋,并列舉了7種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一 、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二 、遺屬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
三 、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 、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 、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 、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七 、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騙取養老金的處罰
對存在的騙保現象,市社保局將制定嚴密措施,追回騙保金額,并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給予騙保者嚴厲處罰。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 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 會保險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騙取社會保險金行為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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