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的情形有哪些
核心內容: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的情形有哪些呢?包括三種情況,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供您參考。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還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方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第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應區分情形依法妥善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一類是,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另一類是,用工單位以《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在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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