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決市屬關閉破產和改制國有企業 離崗人員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 國經貿企改[2002]859 號),配合我市國有企業改革, 現就解決市屬關閉、破產和改制國有企業離崗人員歷史遺留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深圳市屬關閉、破產和改制國有企業。
二、本意見所稱離崗人員, 指目前沒有在原單位工作,且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深圳戶籍人員。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離崗的改制企業離崗人員,其勞動關系應認定為在離崗之日已經解除。用人單位應為離崗人員補辦勞動關系解除手續,補繳、補發從離崗之日至企業改制方案批準之日的養老保險費、困難補助費。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最低繳費標準 ( 個人部分由離崗人員繳納 );困難補助費按月計算,月標準為當年度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因用人單位原因離崗的關閉、破產企業離崗人員,其勞動關系應認定為在離崗之日已經解除。該企業或其上級產權單位應為離崗人員補辦勞動關系解除手續,補繳、補發從離崗之日至企業關閉、破產之日的養老保險費、困難補助費。
補繳養老保險費和補發困難補助費的標準同前條。
五、因員工原因離崗的,離崗人員的勞動關系應認定為在離崗之日已經解除。用人單位應為離崗人員補辦勞動關系解除手續,但無需承擔離崗后的任何費用。
六、對員工離崗原因有爭議的,用人單位負主要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因員工原因離崗的,應視為因用人單位原因離崗。
七、對于從來沒有向單位提供勞動,單位也沒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 ( 生活費 ) 的空掛人員,應認定為與該單位沒有建立過勞動關系。
八、離崗人員補辦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后 , 可以到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失業登記期間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免費組織再就業培訓,免費推薦就業崗位;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發放失業救濟金,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同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九、本意見執行前改制方案已獲批準的國有企業,不適用本意見。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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