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
穗人社發〔2010〕81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廣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省近期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調整如下:
一、從2010年起,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年度”)調整為: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2009居民醫保年度相應調整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二、在同一居民醫保年度內,于11月30日前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并繳費到帳的在校學生,從9月1日開始享受本居民醫保年度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在11月30日后辦理參保繳費的在校學生,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本居民醫保年度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從2010年9月1日起,對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標準和范圍作如下調整: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非從業居民的政府資助標準調整為200元/人·年。
各級財政對政府資助金的分擔辦法,仍按《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辦〔2008〕6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員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定點醫院)就醫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首次參保繳費或年度中斷繳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老年居民和非從業居民按三級醫院55%、二級醫院65%、一級醫院75%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按三級醫院65%、二級醫院75%、一級醫院85%的比例支付。
(三)參保人員(不含大中專學生)到定點醫院普通門(急)診就醫,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費,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二、三級醫療機構本部設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層醫療機構就醫,按80%的標準支付,其它醫療機構按50%的標準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300元/人·月。
2、老年居民及非從業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指定基層醫療機構就醫,按60%的標準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100元/人·月。
(四)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門(急)診的基本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
(五)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向大中專學校限額支付普通門(急)診醫療保險資金(以下簡稱“普通門診專項資金”)的標準調整為:60元/人·年。
確因大中專學生病情需要造成普通門診專項資金超支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六)普通門診專項資金支付大中專學生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費用的標準調整為:大中專學生在學校選定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普通門診基本醫療費用,普通門診專項資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普通門診基本醫療費用,普通門診專項資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學校自行確定。
大中專學校因普通門診醫療保障條件難以采取建立普通門診專項資金方式支付大中專學生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費用的,由學校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申請,經批準同意后,可參照居民醫療保險在校中小學生的普通門診保險方式執行。
四、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期內所發生的產前門診檢查醫療費用,納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產前門診檢查的具體項目,參照《關于廣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辦法的補充通知》(穗勞社醫〔2001〕2號)規定的診療項目執行,屬于規定的診療項目不分甲、乙類。
享受產前門診檢查醫療待遇的參保人員在本市生育保險指定的社會保險定點醫院選定1家就醫。產前門診檢查相關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50%的標準支付,基金支付限額為每孕次720元/人,限額內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社會保險定點醫院按醫療服務項目結算。
五、《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辦〔2008〕22號)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執行。
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規定修改調整《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番禺、花都區和從化、增城市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修改調整居民醫療保險辦法,報廣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頒布日期:2010-6-24
執行日期: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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