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口徑問題的函
2010-08-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人社廳函〔2010〕51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企業工資總額有關口徑的請示》(滬人社綜字〔2009〕109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將企業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等收入納入工資管理,有利于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推進職工收入工資化、貨幣化、透明化。在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工作中,應按照《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將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以及節日補助、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等統一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與企業經濟效益直接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不作為計提新增效益工資的基數。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頒布日期:2010-1-23
執行日期: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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