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事業單位聘用人才遷戶暫行規定
東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東府〔2007〕38號
第一條 為實現我市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創新人才引進機制,提高事業單位人才隊伍整體素質和水平,根據我市引進人才的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事業單位是指在本市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并在我市依法登記備案。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事業單位聘用人才是指在本市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
事業單位聘用人才遷戶是指非東莞戶籍人員受聘于我市事業單位,由于各種原因不能以工作調動的方式而采取準入條件審核的方式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本市。符合本暫行規定的事業單位人才遷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第三條 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負責事業單位聘用人才遷戶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人事部門負責事業單位聘用人才的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驗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事業單位聘用人才入戶手續。
市社保、科技部門以及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協助實施本暫行規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才遷戶應當遵循以引進高素質人才為原則,實行準入條件審核入戶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才的人事關系應由市人才服務中心等人才服務機構代理(代管),對聘用的非本市戶籍人才不能通過工作調動遷入戶口的,且符合下列范圍及條件,可申請事業單位人才遷戶:
(一)經用人單位聘用5年以上(以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繳費時間為準);
(二)身體健康;
(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四)無違法犯罪和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級資格的高層管理人才,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執業資格,并具有中專學歷的人才,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大專學歷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年齡可放寬到50周歲;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擁有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成果并獲得國家專利,或在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獲得省以上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五)對具有特殊技能或在我市事業單位受聘超過10年的專業人才,其年齡、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條 對符合本暫行規定的各類事業單位人才,人事部門、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資格等證書的審驗或考核工作。
第七條 遷入的事業單位人才及隨遷人員,其戶口可遷入固定居所單獨立戶或遷入用人單位的集體戶,事業單位人才不能單獨立戶或所在單位暫不能入戶的,可經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遷入所在地人才服務站集體戶。其子女入托、入學,按我市戶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第八條 符合本暫行規定遷入的各類事業單位人才,均按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才遷戶的辦理程序:
(一)申報。申請單位將《東莞市事業單位人才遷戶申請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申請人的個人簡歷、戶口簿、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婚姻狀況證明、計劃生育證明、個人參保證明、聘用合同等相關材料報送市人事局。
(二)受理。市人事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三)審批。由市人事局負責事業單位人才遷戶的審批工作,對符合事業單位人才遷戶條件的,函復申請單位,并簽發《東莞市事業單位人才入戶卡》。申請單位憑批復、入戶卡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四)辦結時限。自收到事業單位申請之日起,市人事局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事項。如需單位及申請人重新提供證明材料的,自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計算辦結時限。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市人事部門舉報弄虛作假騙取入戶的事業單位和個人。
弄虛作假騙取入戶名額者,一經查實,取消入戶資格。
第十一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據本暫行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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