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發布部門: 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粵府辦[2000]4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0]2號),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原勞動廳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由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
2、原勞動廳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包括礦山衛生監察)職能,交由衛生廳承擔。
3、原勞動廳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和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職能,交由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4、原勞動廳承擔的技工學校機構編制管理職能,交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二)劃入的職能
1、人事廳承擔的組織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職能。
2、衛生廳承擔的公費醫療管理職能。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職能。
4、原社會保險管理局承擔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能。
5、統計局承擔的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統計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將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實施,職業技能標準的擬訂和職業技能培訓教材的組織編寫工作,交由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2、將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的擬訂工作交由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3、取消審核國有企業定員標準職能,改為重點調控企業的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
4、取消協調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工資政策的職能。
5、取消管理所屬企業職能。
二、主要職能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草擬地方性法規、規章,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制訂基本標準、管理規則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提出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訂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訂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制訂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粵就業的管理政策,制訂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粵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境外在粵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及培訓業務的管理辦法。
(三)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和措施;制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訂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政策;制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規劃及措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制訂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建設。
(四)擬訂勞動關系處理制度、規劃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審核并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五)擬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收入調節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審核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六)擬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費醫療管理及公費醫療制度改革。
(七)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和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八)擬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以及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九)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信息網絡,定期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會議、文電、檔案、新聞、信息、保密、保衛、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
(二)法制處
擬訂勞動和社會保險立法規劃和計劃,起草有關的法規、規章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處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普法和法律咨詢工作。
(三)勞動監察處
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重大的勞動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信訪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保險基金監督處
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統計、信息和標準化工作;組織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綜合平衡社會保險調劑基金和就業資(基)金;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負責審計工作。
(五)培訓就業處
擬訂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及政策,擬訂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并監督實施;擬訂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辦法,擬訂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按分工擬訂境外人員入粵就業和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擬訂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粵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境外在粵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及咨詢、培訓業務的管理辦法;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制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擬訂企業職工培訓、下崗和失業職工轉業培訓、就業培訓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
(六)勞動工資處(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協調勞動關系;擬訂勞動關系處理規則、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范;承擔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審核并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擬訂“農轉非”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并進行宏觀調控和指導,擬訂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審核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養老保險處
擬訂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訂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八)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并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九)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相關的保險費率、待遇項目與給付標準以及基金征繳、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擬訂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管理辦法;擬訂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擬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
(十)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擬訂勞動和社會保險系統在職人員培訓的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一)監察室(與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和黨群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6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不含紀檢組長),正副處長(主任)2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為離退休干部服務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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