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核心內容:最新《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最新《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3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條例》的新內容進行了解讀。
原執行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是2002年7月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0多年來,在保障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我省經濟就業形勢不斷變化,人民群眾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不斷提高,《條例》的一些內容已難以適應現實需要。此次《條例》修訂,重點是落實《社會保險法》,結合廣東實際,強化了失業保險在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對保障勞動者權益、完善我省失業保險制度體系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是統一制度,增強制度公平性。
在《條例》修訂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只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新《條例》統一了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在制度上消除了兩個群體的差異,實現同等繳費、同等待遇,還可以同等享受就業服務、醫療保障、促進就業等政策,在失業保險政策上實現均等化。
第二、是提高待遇,增強生活保障。
新《條例》在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增加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15%,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增加了生育保障,對領取期間生育的女性失業人員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第二十四條完善了醫療保障,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原由個人支付改由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個人不用繳費。
第三、是增強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
新《條例》第二十二增加了就業鼓勵措施,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第二十三條增加了創業鼓勵措施,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創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
第二十七條增加了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證書的,將可以申請領取補貼,以鼓勵其提高技能,盡快就業。
第九條允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實行浮動費率,對穩定就業的用人單位適當下調費率,鼓勵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減少裁員。
第四、是完善程序,保障享受待遇權利。
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細化流程,明確責任,失業人員和在職職工在全省范圍內都可以順暢的轉移失業保險關系。
為了便于外省戶籍異地務工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三十四條對不選擇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此外,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在住院治療期間、女性失業人員在懷孕期間、女性失業人員子女未滿一周歲等特殊情形,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不必每月辦理領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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