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辭職事宜
2011-0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按照法官法的規定,法官有辭職的權利。法官要求辭職的,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審判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5)不履行法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辭退法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
法官對人民法院關于本人的辭退處理不服的,自收到辭退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議,并有權向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規定作出處理。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法官辭退處理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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