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之勞動合同效力
2016-06-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簽訂勞動合同之日,就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約定須公證方可生效的勞動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證之日。由于勞動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所以公證不是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
勞動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有下列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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