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開會議,聽取“十四五”時期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重大政策舉措匯報,審議《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會議。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了“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的相關內容。
一、中央: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
會議指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事關國家發展和民生福祉,是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決策部署,加快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養老服務體系,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會議強調,要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快建立健全相關政策體系和制度框架。要穩妥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積極推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和健康支撐體系,發展老齡產業,推動各領域各行業適老化轉型升級,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健全完善老齡工作體系,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老齡事業發展財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籌資機制,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提供必要保障。
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先后作出實施單獨兩孩、全面兩孩政策等重大決策部署,取得積極成效。同時,我國人口總量龐大,近年來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進一步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國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持我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
會議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依法組織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健全重大經濟社會政策人口影響評估機制。要將婚嫁、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加強適婚青年婚戀觀、家庭觀教育引導,對婚嫁陋習、天價彩禮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降低家庭教育開支。
要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加強稅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要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要深化國家人口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研究,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我國現行生育保險制度主要內容
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分別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經過30多年的實踐,國家為了進一步保護婦女和嬰兒的身體健康,提高民族整體素質,經過醫學專家和婦幼保健專家對產后婦女及新生兒身體情況及營養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學論證,并參考其他國家婦幼保健的經驗做法,于1988年7月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1998年第9號令)。
這是我國建國以來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減少和解決她們在勞動中因生理機能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較完整和綜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
主要明確了“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并將產假由56天延長到90天,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該規定的頒布,統一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生育保險制度。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將生育保險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單位管理逐步轉變為實行社會統籌,由各地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管理生育保險工作。
三、生育保險待遇
(一)享受條件
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2、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
3、屬于計劃內生育;
4、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二)待遇項目和標準
生育生活津貼待遇
( 1)生育生活津貼計算
① 妊娠 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② 妊娠不滿 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③ 妊娠 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④ 妊娠 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前款第( 1)項、第(2)項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① 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② 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 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③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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