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休產假問題
2011-08-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回顧:
女職工A某被一家公司錄用。雙方簽定勞動合同期限為4年。簽定合同的第3年A某開始休產假。原公司合同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產假為56天”。 A某沒有按照公司的規定休產假,而是按照國家規定休息了90天。當A某上班時,公司根據內部規定,認定超出56天的假期為曠工,并給予除名處理。A某認為曠工一事不是事實,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述。
案例分析: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分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產假”。該公司與A某簽定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女職工產假為56天的規定,違反了《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屬于無效合同,A某有權利享受90天的產假,不應視為曠工。
結論:(1)撤銷該公司對A某的除名處理決定;
(2)補發按照曠工處理期間的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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