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生育保險待遇勞動爭議案
【案情】
2008年5月5日,代某到某禽業公司采購部工作,2010年4月1日被調崗到后勤從事統計工作。2010年8月16日,代某生育一男孩,休產假到2010年12月16日。產假期滿后,因身體虛弱,代某又請病假三個月。病假期滿后去上班,被公司告知在家等通知,等了兩個多月通知后公司仍拒絕恢復工作崗位并要求三個月試用期,代某不同意而被辭退。
公司一直未給代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濰坊市社保中心不給予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的領取。產假、病假期間公司也未付生育津貼和病假工資。
【分析】
2011年6月3日,代某來所咨詢,問如何維權?董學明律師接待了代某,并詳細解答:
一、公司應當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公司未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由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報銷生育醫療費、支付生育津貼。
二、病假期間,公司應發放病假工資,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但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
四、女職工在“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公司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賠償金。
【委托】
2011年6月15日,代某委托董學明律師代理該勞動爭議案。
【立案及裁決】
2011年6月16日,律師將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遞交濰坊市坊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1年6月22日,收到立案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于2011年7月13日開庭。 2011年8月10日,勞動仲裁委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委認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申請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被申請人未依法繳納,致使申請人不能享受生育醫療費及生育津貼,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按規定,申請人應當享有法定90天的生育津貼。談話錄音證明被申請人于申請人重新約定試用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期間未提供勞動系被申請人造成的,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在此期間的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70%的生活費。 本案經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生育醫療費1000元、90天生育津貼4323元(1441元/月÷30天×90天)、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5月25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1771元(1100元/月×70%×2.3個月)、2011年5月26日至2011年6月6日期間的工資443.2元(1205元/月÷21.75天×8天)等共計人民幣7537.2元。 二、駁回申請人其他勞動仲裁請求。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上一篇:吉林明年全面啟動城鎮職工生育保險
下一篇:過期作廢的權利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生育保險知識排行榜
- 01 醫保新規:跨省異地就醫直
- 02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 03停保后生育險還能報銷嗎
- 042016二胎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 05生育險能報銷多少錢
- 06男職工可以不交繳納生育險嗎
- 07生育保險怎么購買?
- 08廣州生育保險能報多少錢
- 09男性也要交生育保險!?其實
- 10生育保險費如何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