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的支付基準是什么呢?
2013-07-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生育津貼的支付基準是如何的?下文結合案例給大家講解。
【案例】2011年3月7日,唐某入職A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2年4月16日唐某生育,公司為其辦理了生育保險報銷手續,經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核報,公司方面收到了相關生育保險待遇費用共計15200.1元,其中生育津貼14200.1元、生育醫療補貼費1000元,但公司僅向唐某支付了5650元。唐某認為,公司應向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未足額支付部分9550.1元。
A公司尚未提交答辯狀和證據材料,B公司卻找到了仲裁委,要求說明相關情況。原來,B公司受A公司委托,代為A公司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故A公司員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申報也由B公司經手。B公司聲稱:其為多家公司辦理代繳社會保險業務,故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按照其代繳社會保險的多家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來繳納的,實際繳納基數高于A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B公司按照A公司實際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來核發其員工的生育津貼,該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不存在克扣的違法行為。
【解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的;(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地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故生育津貼是符合上述法條規定的條件下職工本人享受的待遇,某些單位主張生育津貼是社會保險基金發放給用人單位的補貼,用人單位只需按照職工的原工資標準發放產假工資,顯然有違《社會保險法》的立法本意。
而B公司聲稱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按照其代為繳納社會保險的多家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來繳納的,實際繳費基數高于A公司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也即B公司依法應當按照A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一基數來為A公司員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如繳費基數過高,也是B公司自身的過錯,與勞動者無關。
同時,生育保險待遇核報的具體金額應由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用人單位或其他單位無權核定,既然本案中社會保險部門已經核定唐某的生育保險待遇為15200.1元,用人單位就應當按此標準足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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