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案例
失業保險案例
案例一:企業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應納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案例描述】某市的一家企業招用了幾十名農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沒有能與該企業續訂勞動合同,處于失業狀態。當他們發現與他們一起失業的城鎮職工能每月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后,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訴他們,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在他們就業時沒有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也就是沒有將支付給他們的工資計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因此,他們無資格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于是,這5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為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以便他們也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市有關失業保險的規定裁定,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之內,企業不應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并要求企業為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規定,判決企業應當將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納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即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失業保險費。
案例二:失業保險費應以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
【案例描述】在一次社會保險執法大檢查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某公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與其工資總額存在很大的差距。勞動保障部門詢問其原因,企業解釋說,該企業是按支付給本企業所招用的城鎮職工的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中未包括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勞動保障部門指出了該企業的錯誤,并作出了責令其補繳應繳而未繳的失業保險費的決定。
案例三:20年工齡參加失業保險半年就下崗 可否領取失保
【案例描述】20多年連續工齡的集體企業干部,參加失業保險剛剛半年就因企業轉制下崗,有沒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近日,順德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對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的行政訴訟,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
工作多年沒有失業保險金
王先生原為順德掛車廠企業干部,1976年9月參加工作,連續工齡24.5年。2000年底順德掛車廠轉制,裁減200多人,王先生下崗。2001年1月,他到順德市社保局大良辦事處咨詢
辦理失業保險待遇事宜,被告知由于他只是在2000年7月始參加失業保險,連續繳費未滿一年,沒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王先生一聽愣住了。他只好四處奔波找工作,由于在企業一直當管理干部,沒有什么具體的技術,年齡又大,王先生一年多來面試了10多間企業,均以失敗告終。
更令王先生煩惱的是,王先生的40多歲的妻子也失業了,兒子就要升高中了,這一年多一家人全靠王先生下崗時廠里發的幾萬元經濟補償金維持生計,眼看也用得七七八八了,一家人彷徨無計。
繳費年限該如何計算
王先生對于自己24年多工齡卻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直感到不能理解。他說:“順德是從2000年7月才實施失業保險的,以前國家沒有失業保險規定,這是歷史遺留問題。如果因為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一年,就把我們以前辛辛苦苦工作的幾十年工齡一筆勾銷,這似乎不合理。”
王先生查閱了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認為有關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順德市的實施辦法與國家和廣東的相關法規有出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以及《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都規定:“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前按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王先生遂向順德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順德市社保局給予他享受有關失業保險待遇。
省社保廳:老職工適用“累計年限”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失業保險處丁處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主要是針對沒有工作經歷的新參保人,對于老職工,可以按“累計年限”理解,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前按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順德社局將“實際繳費滿1年”適用于“所有新老職工”,這是對法規理解上的分歧。
據悉,廣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7月份剛剛通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就解決了“繳費年限”的分歧,取消了“連續繳費滿一年”的規定,職工繳費不足一年的月份以后重新就業時可以累加,同時承認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前按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齡。該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到時全省除了深圳都要實施該條例。
順德社保局:繳費未滿一年不符合享受條件
順德市社保局在行政答辯狀中稱,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而《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七條也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四)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王先生的繳費時間不滿1年,因此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案例四:獲得經濟補償金后還能領取失業保險嗎
【案例描述】李某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職工。今年8月,企業為減員增效,號召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有償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已到期,就響應公司號召,解除了勞動合同(還有一部分職工也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
根據國務院258號令“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應給失業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新疆某石油公司按時按規定向失業保險部門繳納失業保險金)。但當地失業保險部門不予發放,理由是: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已經支付了生活費,失業保險部門不再發放失業保險金了。
那么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是否發給失業保險金?該失業保險部門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我們職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參加失業保險,不可逃避的責任
【案例描述】2001年3月的一天,湖北省某高校勞資處收到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失業保險催繳通知單。通知單中核定了該高校1999年以來的失業保險金和滯納金總額。勞資處任處長覺得不服,馬上打電話到勞動保障部門稱其學校是事業單位,不存在失業人員,怎么還要繳失業保險。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認真解釋,學校雖然是事業單位,但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仍然要參加失業保險。那么,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的解釋到底對不對呢?
案例六:失業金、經濟補償金,兩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述】小段1999年從學校畢業,應聘到一家汽車零部件制造廠從事車間管理工作。2002年3月,工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表示:廠里效益開始滑坡,需要裁減一部分人員。廠里將負責為這批被裁減的人員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裁減人員名單下發時,小段發現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職代會上,廠方只表示將辦理失業登記,并沒有提到其他的補償。據他了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有經濟補償的。于是,小段來到工廠勞資部門詢問,勞資部門工作人員的答復是:"工廠已經為你繳納了失業保險費,既然以后可以領取了失業金,就相當于已經給你補償了,沒有其他的經濟補償金。"可是,我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現在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沒有錯誤的,但單位的經濟補償和失業保險金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怎么能兩者相抵銷呢?"小段辯解道。但是單位最終還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是,小段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
案例七:失業人員達到了退休年齡能辦理退休嗎
【案例描述】蔣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來她和所在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如果年輕一點,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蔣某今年已經47歲,馬上就要達到退休年齡了。原來工作了幾十年的時間,該繳納的社會保險都繳了,如今都成了失業人員,還要靠領失業金過日子,以前的社會保險費不就白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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