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領取條件與停止領取的情形有哪些
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領取條件
與停止領取的情形
——答河南鄭州網友王某的咨詢
鄭州市網友王某咨詢:
王某在2008年3月1日與鄭州市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王某詢問,假如在2013年2月28日王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王某擔心一旦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能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待遇?希望本律師就有關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規定給予解答。
河南青劍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振夏,按照2011年6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具體答復如下: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情形。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四、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標準與享受期間的其他待遇。
(一)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遺屬的補助。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五、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失業人員的義務。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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